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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81民初2310号原告钟某某,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钟某,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钟某以建房缺资金为由向原告钟某某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月息按两分计算。借款后,被告钟某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钟某某支付利息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某同意偿还原告钟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付清;二、原告钟某某同意上述方案,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钟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