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满与刘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刘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67号原告:陈满,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刘胜利,女,汉族,1993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陈满与刘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满撤诉。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陈满负担。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