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满与刘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刘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67号原告:陈满,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刘胜利,女,汉族,1993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陈满与刘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满撤诉。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陈满负担。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