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持票(14车008号中铺)从北京站乘上T109次列车,次日凌晨2时20分许列车行驶至山东德州至山东枣庄段期间,吴某某趁7号下铺旅客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陈某某放置在铺位中间小桌子上的苹果牌MINI2型平板电脑窃走并藏匿于自己背包内。7时许,被害人醒来发现平板电脑被盗遂报警,民警经工作在被告人吴某某背包内查获了平板电脑,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60元,上述涉案物品已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楼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摄影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