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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158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江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14-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9069U。法定代表人:朱鹏程。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丰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