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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代能、卢三琴、付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代能,卢三琴,付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988号申请人: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代能,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申请人:卢三琴,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申请人:付涛,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丁代能、卢三琴、付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的房产(产权号:自房权证XXXX字第XXXXXXX**)予以查封三年;二、对被申请人丁代能、卢三琴、付涛的银行存款2500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