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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徐启雷、郑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徐启雷,郑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9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主要负责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淑冬,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启雷,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莉莉,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徐启雷、郑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