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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徐英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徐英尧,时的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1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28400-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58号。负责人汪祝平。被执行人徐英尧,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时的娣,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英尧、时的娣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中兴和园茗水苑4幢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136.6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24日,竞买人高招以252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英尧、时的娣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中兴和园茗水苑4幢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136.6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11××1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滨国用(2011)第006674号,内容详见杭八达估字(2017)FA-00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高招(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招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