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第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关林、赵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关林,赵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第673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被告关林,男,汉族,1985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赵娇,女,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关林、赵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乔延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