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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学敏申请执行张珍芬、王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222执270号被拘留人张珍芬(又名张林芬),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办挪湾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812013046。被拘留人张珍芬在王学敏申请执行张珍芬、王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珍芬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批准人:承办人:李文胜书记员 :甘琦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