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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乔永川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乔永川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永川,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永川,以及原审被告成都长成都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粮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大涉外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诉讼影响外资企业股东凯莱大酒店(成都)有限公司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大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即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重大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没有上述规定中可认定为重大涉外案件的情形,故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述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