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胜杰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胜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685号原告丁胜杰。委托代理人李凯玲,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晓茵,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西13号。法定代表人陈辅明,镇长。委托代理人邝树花,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远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法定代表人孔海文,区长。原告丁胜杰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追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涂远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凯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