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兆玉与陈家仁、翟利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兆玉,陈家仁,翟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梁兆玉,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现于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家仁,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翟利利,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家仁、翟利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兆玉52694元,案件受理费1198元,公告费600元由陈家仁、翟利利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梁兆玉申请,2017年3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家仁、翟利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10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轮候查封陈家仁所有房产凤临阁1-1109房产,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查封翟利利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十五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