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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李俊玲、曾祥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升,李俊玲,曾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升。被执行人:李俊玲。被执行人:曾祥龙。本院在执行李东升与李俊玲、曾祥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东升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已执行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曾祥龙名下有一处房屋已进行查封,但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需处置。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