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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0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江、孙伟芹与被申请人彭涛、姜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江,孙伟芹,彭涛,姜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035-3号申请人:宿江,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伟芹,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彭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姜旭梅,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宿江、孙伟芹与被申请人彭涛、姜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宿江、孙伟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旭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莱州支公司的工资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姜旭梅的住房公积金20万元,申请人宿江、孙伟芹以二人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位于莱州市文苑星城47号楼东一单元的楼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旭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莱州支公司的工资1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姜旭梅不得支取。二、冻结被申请人姜旭梅的住房公积金20万元。冻结期间,不准支取。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江、孙伟芹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