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聂久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聂久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145号之二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职务:经理。被告聂久坤,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民族不详,现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久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德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