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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尹成娟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娟,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407号原告尹成娟。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负责人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娟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成娟负担。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