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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林汗、王凤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汗,王凤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775号申请人:刘林汗,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王凤凯,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刘林汗与被申请人王凤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林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凤凯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夏镇东风路的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查封价值为600000元。申请人刘林汗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林汗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凤凯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夏镇东风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查封价值为600000元。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刘林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珍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