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占刚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刚,李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081号原告:王占刚,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军,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王占刚与被告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占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原告王占刚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