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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占刚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刚,李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081号原告:王占刚,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军,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王占刚与被告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占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原告王占刚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