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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371徐泳与徐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泳,徐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371号原告徐泳,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伯超,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辉,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泳与被告徐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泳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徐泳负担。审判员  孙秀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