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575号原告董某某,男,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柳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