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国庆、魏际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国庆,魏际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庆,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际光,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沈国庆因与被上诉人魏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沈国庆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魏际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无事实依据。上诉人沈国庆与被上诉人魏际光并非朋友关系,被上诉人魏继光2万元借条系上诉人沈国庆受其胁迫所写。2016年7月上诉人沈国庆与被上诉人的前妻在饭店就餐期间受到被上诉人魏际光骚扰,受其所迫,上诉人沈国庆才写下此借条,此借条系无效。被上诉人魏际光辩称,上诉人沈国庆上诉所称并不属实,不认可其上诉意见,并要求其归还借款。魏际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沈国庆清偿其借款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沈国庆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国庆与魏际光前妻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4日魏际光借款20000元给沈国庆,沈国庆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魏际光人民币贰万元整,9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沈国庆未还借款,经魏际光向其催款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借条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沈国庆向魏际光借款20000元未还,有沈国庆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确凿,该院予以确认。沈国庆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付本案全部责任。魏际光诉请,与法有据,予以支持。沈国庆辩称,借条是在被迫无奈胁迫之下写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魏际光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沈国庆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条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魏际光与沈国庆之间是否存在2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经查,沈国庆对涉案借条系其所写不持异议,仅辩称该借条是其受到魏际光的胁迫之下所出具,然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可证实魏际光与沈国庆之间存在2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沈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张美燕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