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殿龙与王郁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殿龙,王郁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868号原告:胡殿龙,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被告:王郁郁,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殿龙诉被告王郁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殿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殿龙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殿龙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胡殿龙已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胡殿龙承担。审 判 长 昝 东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