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少阳、黄贵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黄少阳,黄贵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邓向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少阳,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2013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3年11月2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廖青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向辉、被告人黄少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少阳酒后无证驾驶粤C×××××号小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某往东方向行驶至交华平路路口时,与沿粤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转弯行驶的粤C×××××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少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27mg/100ml。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黄少阳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少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起诉称,本次交通事故后其为修车花费人民币1318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花费5415元,因为拖车花费6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7860元。因被告人黄少阳是肇事司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且将车辆交由无证且醉酒的黄少阳驾驶,具有重大过错,两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交强险财产限额的2000元,除2000元之外的损失135860元,他们应当承担70%,即要求黄少阳、黄贵洲连带赔偿9710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C×××××行驶证复印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珠损鉴第370047号)、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明细表、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发票、说明。被告人黄少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辩解称,当时只是撞了车辆中门,车头损坏与事故无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辩解,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显示黄少阳只撞了粤C×××××号小型越野车的中门,没有撞到车头。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少阳酒后无证驾驶粤C×××××号小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某往东方向行驶至交华平路路口时,与沿粤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转弯行驶的粤C×××××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理后发现被告人黄少阳有醉驾嫌疑,遂对其抽血进行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黄少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27mg/100ml。另��明,被告人黄少阳2013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黄少阳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少阳因无证驾驶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被告人黄少阳已经履行完毕。本次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少阳无证且醉驾,负事故主要责任,粤C×××××车的司机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拖车将粤C×××××车拖离现场至指定位置,产生拖车费600元。交通醉驾现场照片显示粤C×××××车碰撞部位为车前轮位置,且车头和车身右侧均受损。之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通知书,记载粤C×××××车受损部位为��头和车身右侧。受粤C×××××车车主委托,司机何某向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申请车损价格鉴定,2017年2月20日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珠损鉴第370022号鉴定结论书,核定粤C×××××车车损共计93740元。2017年2月24日粤C×××××车司机何某以车辆存在众多隐损项目,委托汽车维修厂对受损车辆进行拆检以确定车辆全部损失,申请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粤C×××××车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3月1日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珠损鉴第370047号鉴定结论书,核定粤C×××××车损失共计131845元。车辆损失鉴定共产生鉴定费5415元。粤C×××××已经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共计131845元,维修项目与珠损鉴第370047号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明细表中记载项目一致。黄少阳已经通过粤C×××××车司机何某赔偿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同意在损失中予以扣减��被告人黄少阳称,其直接拿了家中另外一把车钥匙将车开走,当时其父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并不在家,也不知道其将车开走。黄贵洲亦陈述该事实。上述事实,刑事部分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何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全省违法犯罪人员登记信息,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醉驾案件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部分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C×××××行驶证复印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珠损鉴第37004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明细表、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发票、说明等证据。另外,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珠损鉴第370022号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明细表、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通知书(存根)。本院还应原告方的申请通知了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师刁明辉出庭接受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阳无视国法,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少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少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少阳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黄少阳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应当从本案刑期和罚金中予以扣除,因本案被羁押的8日亦应当从本案刑期中予以扣除。关于粤C×××××车车头是否受损问题。根据交通醉驾现场照片显示,粤C×××××车碰撞部位为车前轮位置,且车头和车身右侧均受损。之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通知书,记载粤C×××××车受损部位为车头和车身右侧。之后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查时也显示车头、车前轮部件受损,车辆维修也对车头进行了修理。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粤C×××××车车头受损。至于车辆现场照片显示的是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停稳后的情况,由受车辆惯性等因素的影响,该照片不能准确反映车辆碰撞时的撞击部位,因此被告人黄少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以该照片主张粤C×××××车的被撞部位仅车身右侧,车头损伤与本次事故���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少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粤C×××××车做了两次价格鉴定,但第二次重新做价格鉴定的原因是检修后发现有隐损,至于部分项目价格鉴定金额不同,鉴定人也出庭做出了说明,并且粤C×××××车最终维修的项目、金额也与第二次价格鉴定一致,因此本院对粤C×××××车的第二次价格鉴定予以采纳,认定本次事故粤C×××××车的车损为131845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被害人原依据交强险可以获得的赔偿因黄少阳无证且醉驾行为而无法获得,该损失2000元应当由黄少阳承担。扣除该2000元,粤C×××××车的损失,包括车损、拖车费和鉴定费共计135860元。黄少阳因无证和醉酒驾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粤C×××××车驾驶员因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按照六、四比例来分担损失,由此粤C×××××车车主易某自行承担40%的损失即54344元。对于其他六成的损失即8151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作为车主,因对车辆及钥匙保管不当,具有一定过错,酌情承担81516元损失的10%,即承担8151.6元,其他损失73364.4元由黄少阳承担。综上,扣除被告人黄少阳已经支付的5000元赔偿款,被告人黄少阳还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赔偿70364.4元(73364.4元-5000元+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赔偿815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少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3日。扣除罚款人民币15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4500元,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少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贵洲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364.4元和8151.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张静人民陪审员胡钦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艮 爱韩天野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