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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西兰、罗泽贤、罗友才与钟守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西兰,罗泽贤,罗友才,钟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钟西兰,女,1943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罗泽贤,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罗友才,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钟守成,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钟西兰、罗泽贤、罗友才与钟守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钟守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