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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水县老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水县老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白水县老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水县老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白人社监决字【2015】008号与白人社监罚字【2015】008号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清付案件款5万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8月底前清付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3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