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华东与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华东,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华东,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全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华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华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科公司两次无故扣发其工资。申科公司在未与其沟通的情况下将其调至冲床岗位工作,该工作岗位的噪音对其听力造成损伤,但一审法院未准许其关于进行听力损伤鉴定的请求。劳动合同明确申科公司应每年上调其工资,但申科公司2014年未上调其工资,申科公司应作出相应补偿。杨华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华东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杨华东与申科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并无不当。杨华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华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