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荣富占与周博、段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富占,周博,段立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冬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478号原告:荣富占,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子敬,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博,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段立超,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负责人:张金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唐山市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14层1401-1404室。负责人:尹大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崯,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李冬明,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原告荣富占与被告周博、段立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李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富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李冬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李冬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富占撤回对第三人李冬明的起诉。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