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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奈曼旗得胜乡东胜砖厂与席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得胜乡东胜砖厂,席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297号原告:奈曼旗得胜乡东胜砖厂,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经营者:高景玉,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得胜乡东胜砖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福,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得胜乡东胜砖厂,身份证号码×××被告:席建华,男,45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得胜乡东胜砖厂与被告席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得胜乡东胜砖厂撤回对被告席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永 全审 判 员 王 德 羽人民陪审员 王 晓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席乌日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