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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甘育红、张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甘育红,张传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33号之二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李步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云,该公司员工。被告:甘育红,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张传彬,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甘育红、张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