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正洪与曹庆军、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洪,曹庆军,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曹正洪,男。被执行人曹庆军,男。被执行人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曹正洪与曹庆军、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庆军应执行案款21196.8元,受理费660元;被执行人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案款21196.8元,公告费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曹庆军一次性支付其14000元了结此案,并放弃向被执行人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索要公告费300元。现被执行人曹正洪已执行14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