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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秀贤、李明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贤,李明金,李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贤,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李明金,又名李彬炎,李宾炎,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李秀敏,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敏归还借款5871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还款19714元,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