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亓东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亓东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98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吴海印,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变更保全申请人(××):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变更保全申请人(××):肥乡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南环路东段桥西北侧。被申请人:亓东爱,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吴海印、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肥乡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亓东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肥乡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V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吴海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吴海印提交给本院的现金5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二、解除对××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肥乡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V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亓东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