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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政平与徐峰、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平,徐峰,李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736号申请人:陈政平,男,61岁,满族。被申请人:徐峰,男,54岁,汉族。被申请人:李香兰,女,56岁,汉族。陈政平与徐峰、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政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峰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街47委94号114.8平方米房屋及被申请人李香兰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小区2号楼4单元202室10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政平以王兴宝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1委199-1号144.81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富强字第00077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峰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街47委94号114.8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李香兰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小区2号楼4单元202室103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王兴宝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1委199-1号144.81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富强字第000772**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陈政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