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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丹与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565号原告:李丹,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号****室。法定代表人:张景霖。原告李丹诉被告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丹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