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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城区支行与吴继树、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城区支行,吴继树,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7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89528751-5。被执行人:吴继树,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程红英,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1202执295号,现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1202执恢100号】,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039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29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朝审判员  陈俊捷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智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