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千红与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千红,郭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470号原告:刘千红,女。被告:郭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千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同审 判 员  惠 强人民陪审员  范希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