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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文与赵宏岭、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王亚平,赵宏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赵宏岭,男,1959年6月2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文与王亚平、赵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亚平名下有位于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亚平名下位于红山区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