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崔雷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82号之一被执行人:崔雷雷,男,汉,1994年4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本院在执行崔雷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雷雷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营业部(帐号分别为:62×××73)的存款2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霍瑞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