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384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吴琴,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