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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邹立峰、史天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峰,史天晓,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恢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邹立峰。被执行人:史天晓。被执行人:赵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斌住房公积金57798.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鹏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402执恢字第370号德城区住房管理中心: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立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天晓、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提取被执行人赵斌住房公积金57798.37元。附:1、(2017)鲁1402执恢字第37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鲁1402执字第1059之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1、执行裁定书一份2、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德城区住房管理中心送达地址德城区住房管理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2017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2017年月日备考协助执行事项:提取被执行人赵斌住房公积金57798.37元。填发人:邓华涛送达人:邓华涛、雒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