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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王迪丰、王玉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迪丰,王玉意,何立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78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74620003。法定代表人:余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雪红,该支行员工。被告:王迪丰,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玉意,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何立丰,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王迪丰、王玉意、何立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