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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17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春宝、冯松等与石家庄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宝,冯松,梁国权,王景辉,韩炳辉,张景明,舒义亮,张永奎,何世才,石家庄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1779号之二原告:蒋春宝,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冯松,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原告:梁国权,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景辉,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韩炳辉,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景明,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舒义亮,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桐柏县。原告:张永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何世才,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径县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贵通。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蒋春宝等九人与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原告蒋春宝等九人于2017年7月2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宝等九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宝等九人撤诉。审判长 陈 栋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