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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会桢、谷树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桢,谷树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刑初90号公诉人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会桢,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辨护人任红兵,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谷树英,女,1992年2月3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2月25日被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抓获,2017年3月4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会桢、谷树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孟丽丽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高会桢及其辨护人任红兵、被告人谷树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高会桢、谷树英在云南相识,后共谋以隐瞒谷树英已婚事实为其介绍对象赚取彩礼钱。2015年6月左右,高会桢通过千阳县媒人刘某某介绍,崔某乙联系,后谷树英与被害人崔某甲在凤翔县见面相亲取得信任后,于2015年6月27日崔某甲向高会桢给付50000元彩礼钱。次日,崔某甲返回广州上班,谷树英遂在崔某甲位于宝鸡千阳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的家中生活,期间二人手机联系且以“老公”、“老婆”相称,直到2015年9月18日,谷树英以乘火车去广州找崔某甲为由借机逃跑返回云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会桢、谷树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会桢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辨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庭表示愿意退赃,且其夫长年在外务工,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顾,被告人属少数民族,其生活背景及习俗影响了其行为,建议法庭量刑时考虑其生活风俗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树英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高会桢、谷树英在云南相识,后共谋以隐瞒谷树英已婚事实为其介绍对象赚取彩礼钱。2015年6月份左右,高会桢通过千阳县媒人刘某某介绍,崔某乙联系,后谷树英与被害人崔某甲在凤翔县见面相亲,谷树英取得崔某甲信任后,崔某甲于2015年6月27日向高会桢给付50000元彩礼钱,谷树英跟随崔某甲到其位于宝鸡市千阳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的家中,次日,崔某甲返回广州上班,谷树英遂在崔某甲家中生活,期间二人手机联系且以“老公”、“老婆”相称,直到2015年9月18日,谷树英以乘火车去广州找崔某甲为由借机逃跑返回云南。另查,2015年6月27日崔某甲向高会桢给付50000元后,高会桢依约定给付谷树英10000元,谷树英将10000元又给与被害人崔某甲。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户籍证明。3.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4.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5.证人刘某某、崔某乙、钟某甲、钟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6.结婚证复印件。7.情况说明。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辨认笔录及照片。9.提取笔录及手机短信打印照片。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会桢、谷树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高会桢、谷树英到案后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会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谷树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雅琴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人民陪审员  张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