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惠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刑初586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惠,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开茶馆,住浙江省。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惠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7700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公诉词中补充提出被告人张建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建惠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建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惠组织、招引参赌人员王某、汪某、沈某2、徐某、朱某等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西小区270号自己开的棋牌室内,以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2、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惠组织、招引参赌人员王某、汪某、沈某2、徐某、朱某等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西小区270号自己开的棋牌室内,以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800元。3、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惠组织、招引参赌人员王某、汪某、沈某2、徐某、朱某等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西小区270号自己开的棋牌室内,以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100元。4、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惠组织、招引参赌人员王某、汪某、沈某2、徐某、朱某等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西小区270号自己开的棋牌室内,以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800元。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建惠到桐乡市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了在自己开设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博场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建惠某后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77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汪某、沈某2、徐某、朱某等人证言、赌博汇总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建惠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惠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7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惠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惠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77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建方人民陪审员 安乐莺人民陪审员 梁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