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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珂与张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张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197号原告:王珂,女,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址: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婷,女,汉族,1994年4月4日出生,住址: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珂诉被告张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珂于2017年7月21日以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珂负担。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