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岑木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木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356号罪犯岑木深,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木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岑木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岑木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岑木深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木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木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