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成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胡成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475号原告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新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有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成军,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成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后3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