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拉弟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拉弟,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32号原告赵拉弟,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委托代理人曹跃军,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宾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卢俊峰,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拉弟因要求确认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赵拉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拉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拉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拉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