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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成波与郭胜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成波,郭胜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987号原告申成波,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崔喜强、孔令坤,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胜利,男,汉族,1945年3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杨卫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申成波诉被告郭胜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成波撤回起诉。诉讼费5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