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628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百花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百花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628号原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百花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村。法定代表人:黎明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脒诺甫公司)与被告湖南百花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脒诺甫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脒诺甫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脒诺甫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脒诺甫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